武汉理工大学无锡校友会章程
(2001年3月25日校友代表大会通过,2007年年11月30日校友会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16年3月27日校友会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无锡校友会。
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武汉理工大学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下同)校友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的倡导而组建成立的群众联谊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会员同时承认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及武汉理工大学江苏校友会章程,是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及武汉理工大学江苏校友会会员,
本会接受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章程修改、理事会成员任免及重大活动需报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备案登记。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团结广大校友为国家、为地方、为单位、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1、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进了解,促进交流,加强团结,广泛联系各地校友,提供校友之间的信息,为校友之间的合作创造条件;
2、宣传介绍母校发展状况,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校友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3、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人物,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4、配合武汉理工大学及江苏校友会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无锡工作、学习、生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在武汉理工大学及其前身(原武汉工业大学、原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原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
2、上述各校各类进修班、短训班、夜大、电大、函大和自学考试学员;
3、上述各校授予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的校友,经与本会取得联系,承认本会章程,愿为本会工作,经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的权利
( 1)选举产生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提议权和监督权;
( 3)参加母校举办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 4)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刊物。
2、会员的义务
( 1)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 2)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3)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
( 4)积极协助校友会筹集活动资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友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校友会的常设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人选按校友所在区域和单位本着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协商推荐。首届理事会理事由筹委会推举,以后各届由上
届理事会推举。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进行人员更迭。
第十条
理事的推举和任职条件:
1、热心为校友服务,积极参加校友会各项组织活动,自愿承担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2、工作和事业上已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3、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按时交纳理事会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并主持日常校友工作;
2、推举校友会的领导机构;
3、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人选及届内理事增补、调整工作;
4、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项,审查校友会工作报告;
5、制定和修改《武汉理工大学无锡校友会章程》,确定理事会会费标准;
6、组织召开校友大会,筹办重大交流、联谊活动。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进行人员更迭。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文:校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任务是:
1、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决议;
2、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
3、指导校友开展活动;
4、处理校友来信、来访和校友会日常工作;
5、负责管理校友会网站、相关资料和编辑《校友通讯录》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会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和组织理事会活动;
3、组织校友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
2、负责校友会秘书处的工作。
3、负责提出校友会总体活动联络方案,由理事会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校友会经费由理事会会费、校友捐赠、其它社会团体赞助、校友会创收等构成。
第十七条
经费的年度收支方案由校友会秘书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费由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接受理事会和校友代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定或修改本章程须由10位以上的校友联名或由秘书处提案,自校友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报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武汉理工大学无锡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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